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寻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铁兴稳申请执行铁发保、欧树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兴稳,铁发保,欧树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铁兴稳,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铁发保,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欧树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铁兴稳申请执行铁发保、欧树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寻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铁发保、欧树稳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智   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丁路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国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