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丁林飞与曹成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林飞,曹成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277号原告:丁林飞。委托代理人:郭徐明。被告:曹成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车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林飞诉被告曹成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林飞于2014年2月11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林飞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林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0元,由原告丁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