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威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2040号罪犯张威,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杭拱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4年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威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威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