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洮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谢淑文与王伍方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文,王伍,方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洮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谢淑文。被告:王伍。被告:方国祥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谢淑文诉被告王伍方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伟东审判员 袁铁军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