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法执字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朱喜珍诉李方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喜珍,李方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00011号申请人朱喜珍被执行人李方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朱喜珍与被执行人李方气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方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案款26857元,执行费3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方气自动履行了案款26857元,申请人朱喜珍现已领取完毕。本案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