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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朱喜珍诉李方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喜珍,李方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00011号申请人朱喜珍被执行人李方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朱喜珍与被执行人李方气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方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案款26857元,执行费3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方气自动履行了案款26857元,申请人朱喜珍现已领取完毕。本案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