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洪国凤与吴兆林、张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凤,吴兆林,张怡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洪国凤。被告:吴兆林。被告:张怡君。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洪国凤诉被告吴兆林、张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国凤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国凤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国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洪国凤负担。审判员 杨平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银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