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立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若羌县江南节能灌溉有限公司与马成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若羌县江南节能灌溉有限责任公司,马成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立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若羌县江南节能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亦准,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明。上诉人若羌县江南节能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2013)若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没有收到若羌县人社局下发的被上诉人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和伤残鉴定等级评定通知书,且上诉人曾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评定结果提出复议申请。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十级,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的工伤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再次鉴定,该委员会作出了终止鉴定的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故原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洪久审 判 员 席玉萍代理审判员 孟梅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玉孜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