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汪丽平与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汪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巧铭。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丽平。上诉人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丽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丁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