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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册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林瑞泽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册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瑞泽,男,1989年12月19日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7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7月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瑞泽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瑞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瑞泽从望谟走路途经册亨县巧马镇纳贤村纳者公路25KM+600M处时,将熊XX停放在该处路边的一辆价值2932元的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熊XX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立刻报警。同日11日许,林瑞泽在纳者公路纳贤村大弯道处被群众控制,公安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瑞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熊XX的陈述,证人杨XX、熊XX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盗摩托车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涉案物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瑞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林瑞泽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盗窃的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同时在本院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及建议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瑞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姗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