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董慕兰与黄荣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荣兆,董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兆,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慕兰,女,194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徒杏仪,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是被上诉人的女儿。上诉人黄荣兆因与被上诉人董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荣兆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荣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黄荣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欣欣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王英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穗祥赵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