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李茂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李茂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67866838-9。法定代表人刘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茂惠,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