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高强诉张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张士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高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士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高强诉被告张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士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强诉称:被告张士新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当时约定一个月内还款,现已逾期,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张士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被告张士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张士新在原告高强处借款50,000.00元,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以上事实有原陈述、欠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士新向原告高强借款,并出具了欠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陈述约定还款日期为一个月,但借条上未标明还款日期,视为还款日期约定不明确,但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张士新偿还原告高强本金5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诉讼费1,050.0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士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