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法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彭小海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海,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彭小海,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海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海于2014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小海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