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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杨妙喜与尹应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妙喜,尹应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杨妙喜,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尹应章,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职工。申请执行人杨妙喜与被执行人尹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0)岳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人尹应章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妙喜借款本金4180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妙喜已分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177650元(其中现金108900元,旧笋子设备厂处置款5000元,购芦苇经营权抵债637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同意本院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岳法执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马文韬人民陪审员 张 芷 南人民陪审员 张 亮 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建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