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终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建红与王栋才唐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3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栋才。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亚梅。委托代理人唐俊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位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红。委托代理人李才元。上诉人王栋才、唐亚梅因与被上诉人陈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2)园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栋才、唐亚梅为夫妻关系。王栋才向陈建红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日王栋才借陈建红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28日”,其中落款时间中的“1、4、8”三个数字有涂改的痕迹。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栋才认为上述“1、4、8”三个数字非其本人笔迹,申请笔迹鉴定。经原审法院移送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上述三个数字笔画简单,较难体现书写人的个体性书写特征,且该三个数字存在不同程度的修饰、重描,导致其无法自然体现出书写人的原有书写习惯,故作退卷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就借款事实反复向双方当事人询问。陈建红陈述的借款事实包括如下几点:1、出借原因。2008年,双方通过打麻将认识,陈建红觉得王栋才性格很好,就比较相信他。王栋才说其在金华盛公司上班是四班三倒,有时间可以做生意。王栋才要做鱼生意拿不出本钱,就提出向陈建红借钱。其中2008年的一笔借款是王栋才提出用于购买面包车。2、书写借条的时间、地点。借条书写时间在2010年4月28日晚上6、7点钟,地点在胜浦大桥边,无其他人在场。陈建红解释借条落款时间的涂改痕迹:王栋才对落款时间写的不清楚,当时笔没有水了,陈建红让王栋才写清楚点,让王栋才重新划了一下。落款时间的涂改痕迹也是王栋才自己改动的。3、借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第一次庭审中,陈建红说明的付款方式如下:2008年4月,陈建红从农业银行存折中取现金2万元借给王栋才;2008年5月,借款47000元,现金交付王栋才;2008年8月,借款33000元,现金交付王栋才;2009年5月,借款5万元,现金交付王栋才;2009年12月,借款7.5万元,现金交付王栋才;2010年3月份,借款7.5万元,现金交付王栋才。在2012年12月4日的质证中,陈建红说明的付款方式如下:2008年上半年,王栋才以买面包车名义借款22400多元,陈建红从农行存折取钱后再借给王栋才,地点在胜浦小商品市场;2008年5月,借款47000元,地点在胜浦镇农行门前停车场的树边,现金方式交付王栋才;2008年8月,借款33000元,在胜浦镇农行边上以现金方式交付王栋才;2009年5月,借款5万元,在胜浦镇名典咖啡边上的公园里,现金方式交付王栋才;2009年12月,借款75000元,地点在胜浦镇名典咖啡店对面的路边,现金方式交付王栋才;2010年3月,借款75000元,地点在胜浦镇园东新村小区,现金方式交付王栋才。陈建红说明,上述六笔借款交付时,王栋才均未出具借条;借钱给王栋才时,没有他人知情,陈建红老公也是在起诉后才知道陈建红向王栋才借钱的事情。4、借款的资金来源。陈建红说明自己做生意,借款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私房钱。2001年时,陈建红家里已经在唯亭开厂,陈建红的私房钱是开厂的时候挣的。后来陈建红老公张建东经营顺创公司(以下简称“顺创公司”),陈建红在厂里管管财务,家庭内的资金也是由陈建红掌管。其中,2010年3月借给王栋才的75000元中,有3万是向他人借的。5、书写借条的背景。陈建红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王栋才多次借款一直未写借条,也没有归还过借款。但陈建红认为王栋才性格好,工资高,借款时答应短时间就还,就继续借了。陈建红借款时都没有打借条,但只能答应向王栋才借款。如果不答应,王栋才就不肯写借条。涉案的借条不是在借款交付当时打的,是在王栋才提出继续向陈建红借款10万元时,陈建红答应再借的情况下,王栋才才肯出具的。陈建红在2012年12月4日组织质证时陈述:陈建红当时很信任王栋才,王栋才说一次性打借条,所以陈建红就没有要借条。后来王栋才又提出借钱,说如果不肯借钱就不愿意打借条,他可以把房子卖掉后人走掉。从2009年12月的7.5万元借款开始,王栋才以之前未打借条为借口,提出如果不继续借钱,就不肯出具借条。陈建红在该次庭审中说明,王栋才在出具本案借条时,提出向陈建红借款10万元,陈建红是凑满了10万元借给王栋才的;本案的借条是在交付王栋才10万元时当场出具的。陈建红在2013年7月30日庭审中陈述:王栋才每次借钱均未出具借条,每次借款时陈建红要求王栋才打借条,但他都不肯打。王栋才说打条子也没用,他也还不了,一直拒绝打借条,后来说钱都被他输光了。陈建红为了让王栋才打借条,只能继续借钱给他,王栋才说过如果再借钱,他就愿意写借条。王栋才已经借款30万元,说是赌博输掉了,要求陈建红再帮他借10万元。陈建红提出打借条,对方说先打30万元的借条,再让陈建红帮他借10万元。王栋才是想让陈建红再去借钱给他,他才肯打了这份借条,但后面的10万元陈建红没有借给他。王栋才陈述的借条出具事实包括以下几点:1、双方关系。王栋才说明,从2008年或2009年开始,在园东新村打麻将时认识陈建红,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年11月左右,王栋才老婆唐亚梅发现双方有短信往来,夫妻两人闹离婚。2011年至2012年间,王栋才、唐亚梅夫妻关系改善,王栋才与陈建红的情人关系逐渐结束。王栋才提交了与陈建红的来往短信照片,说明双方关系暧昧,因为双方关系暧昧,王栋才相信陈建红能借30万元,所以出具了借条,但未收到钱。陈建红对王栋才提交的短信照片的真实性存疑,且与本案无关联性。2、出具借条的时间、地点。王栋才在第一次庭审中起先陈述,对写借条的时间、地点记不清楚了,没有其他在场人。第一次庭审结束前,王栋才又陈述向陈建红出具借条时,两人开房间在宾馆。之后陈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地点在胜浦大桥边的小树林。因为担心向陈建红打了借条,陈建红不给钱,所以故意将落款时间写成“2000年”,之后陈建红将该时间改成了“2010年”。3、书写借条的原因。王栋才声称没有收到借款,原审法院多次询问王栋才书写借条的原因。在第一次庭审中,王栋才先是陈述:因为与陈建红赌博。再询问时,又陈述:不是和陈建红的赌博债务。再询问时又陈述:因为王栋才赌博,陈建红说要借钱给我,要帮我。第一次庭审将结束时,王栋才再次陈述:写借条时,两人在宾馆开房间,两人关系亲密,王栋才赌博在外面欠钱,王栋才问能否借点钱,陈建红说她老公开厂的,家里有点钱,就让王栋才打了借条。2013年5月2日,原审法院就借款事实再次询问王栋才时,王栋才对出具借条原因先是陈述:两人为情人关系,王栋才说其在外面赌博欠了一部分钱,并且还要还住房贷款,陈建红说可以帮王栋才一点忙。之后又陈述:两人准备私奔,私奔需要一定的花销。但是王栋才没有钱,外面还欠了几千赌债。陈建红说她老公开厂的,家里有钱。陈建红担心她负担了私奔的开销之后,王栋才又抛弃了她,以后又不认账,就提出来让王栋才写了30万元的借条,陈建红还说要帮王栋才还一部分赌债。2013年7月30日,王栋才陈述:双方家庭不和,陈建红发的短信被王栋才老婆发现了,两人准备私奔。王栋才说,两人不管到哪里去都需要钱,王栋才没有钱,还欠对方1万元。陈建红说她家里有钱的,但是担心王栋才与老婆和好不离婚,负担了私奔的生活开销后,两人又不在一起,人财两空,所以让王栋才写了30万元的借条,约束王栋才。王栋才、唐亚梅提交如下反证:1、王栋才、唐亚梅的工作证明及会员参保证明,证明王栋才、唐亚梅自2003年一直在金华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工作,反驳陈建红所称的,王栋才借款是用于做鱼生意的陈述不成立。陈建红认为,陈建红所述王栋才是做鱼生意,这是根据王栋才所述。如该说法与事实不符,也是王栋才借款时在撒谎。庭审中,王栋才说明,其从2008年至2010年,包括工资、公积金、奖金、补贴等平均月工资有8000元,到手的月工资约5000元。唐亚梅说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包括工资、公积金、奖金、补贴等平均月工资约5000元,拿到手的工资约3、4千元。2、陈建红爱人经营的顺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企业为吊销状态,企业规模小,2008年年末负债为26万元,陈建红爱人张建东仅出资1万元。陈建红认为,其向王栋才借款时,张建东公司经营状态良好,并提交了完整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顺创公司在2010年7月增资到50万元,增资资本全部到位,张建东占50%的股份,到最后一次年检时,公司净利润20多万元,并非王栋才所述的亏损状态。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向张建东调查询问。张建东陈述:其与陈建红为夫妻关系,家庭里面的钱都是在陈建红处掌管。陈建红没有向张建东讲过借钱给王栋才的事情,张建东一开始是不知道的,是在法院第二次庭审后才听他人说起,至法院接受询问时才知道借钱的人叫王栋才。张建东向陈建红询问过借钱的原因经过,但陈建红不肯说明,后来说是经朋友介绍,借钱给别人开厂的,具体借了多少钱也不知道。张建东陈述,十几年婚姻期间,陈建红至少有24、25万元左右的存款;2005年,张建东卖掉了甪直凌港的厂,卖到了60万,陈建红至少截留了18万元。2007年,张建东与他人合股开办了顺创公司,陈建红在公司里面管管账,每月有工资,张建东每年还要另外给陈建红2、3万元左右。张建东说明,顺创公司于2007年成立,头几年的生意还不错,到2011年生意还可以。2012年,行业整体效益不好,业务不多了,忘记年检,现吊销了营业执照。陈建红对上述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可证明陈建红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可以借款30万元给被告。王栋才、唐亚梅对张建东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有一定异议。陈建红陈述其借款资金来源是自己做生意,以及从小姐妹处借款,而不是从丈夫手里取得的,这与张建东的陈述有矛盾。陈建红向张建东陈述因对方开厂需要资金而借款,而王栋才、唐亚梅均是在公司上班没有开厂。陈建红解释,张建东根本不知道陈建红借钱给被告的事情,后来可能听他人说的;张建东询问时,陈建红只能骗他说是借钱给他人开厂。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建红提交了电话录音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2013年5月2日,原审法院询问借款事实时向王栋才播放了该录音证据,王栋才承认该份录音是其与陈建红两人的通话。原审法院针对录音中王栋才的陈述进行询问,录音中王栋才说“有了钱总归要还的”,王栋才解释:这个钱是向陈建红借的1万元多,用于王栋才归还赌债,王栋才已经归还了5000元;两人感情好,该1万元没有借条,是陈建红银行转账给王栋才的。录音中“把外面的这点事情弄掉”、“你不知道我现在怎么苦的”,王栋才解释:这点事是指王栋才欠别人钱,是玩老虎机赌博的赌债,金额几千元。录音中女方称“帮你担保的钱”,王栋才解释:陈建红担保的钱就是她向小姐妹借的钱,就是1万元多元;陈建红说这笔钱是从她小姐妹借的,要担保什么时候一定要还掉。2013年7月30日,原审法院当庭查看该电话录音原件,录音形成时间是2012年6月22日,并再次播放该电话录音,王栋才说明“不清楚是不是与陈建红的录音”,“无法确认录音中的声音就是我自己的声音”。原审法院就录音内容向王栋才询问,王栋才认可录音中“有了钱是总归要还的”,这是其向陈建红说的话,录音中“要还的钱”是指打小麻将,身上没钱,向陈建红借的1万元,已归还了5000元。录音中“把外面这点事情弄掉”,是指打麻将欠别人钱,欠了几千元。录音中“帮了我”是指陈建红借了1万元帮了王栋才。录音中对方提出“你有房产不会贷款的?”,王栋才回答“不好贷的,要签字啥的”。王栋才解释,陈建红要求王栋才贷款,是指要求王栋才办信用卡。原审法院询问,在只欠陈建红5000元的情况下,陈建红为何要求你把房子拿出来贷款还款。王栋才解释,其信用卡的额度才1000元,被列入黑名单了,所以对方要求王栋才拿房子出来办贷款。以上事实,有陈建红提交的借条,鉴定机构退卷函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原告陈建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栋才归还陈建红借款30万元,唐亚梅负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栋才、唐亚梅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缘由和借条出具背景的陈述,应结合交易习惯和社会经验法则,依据各自举证,根据证明规则和证明标准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有效成立。首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是交付款项、出具借条,两个行为紧密相连。在生活经验和常识上,一般人即是以借条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借条既是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又是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凭证。陈建红提交了王栋才书写的借条,该借条是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基本证据,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是,涉案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王栋才对借款事实存在重大争议,而陈建红又未能提交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因此应适当加重陈建红方举证责任,陈建红应对款项交付的细节和借条出具的相关事实给予合理的解释、说明及举证,以使证据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建红每次均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对法庭核实借款事实未持回避态度。在原审法院多次就款项交付细节的询问中,陈建红对借款交付时间、地点;要求王栋才出具借条的原因、背景;出借款项的原因、资金来源等细节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陈建红陈述款项来源主要是其积攒的私房钱,主要包括以前开厂的钱以及在顺创公司经营期间中掌管的部分资金。这一点与张建东的陈述相吻合。陈建红提交的顺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载明该企业在2009年处于盈利状况,与陈建红的陈述也存在印证。陈建红对资金来源亦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解释。在与案件认定直接相关的借款交付事实上,陈建红对陆续多笔借款的交付时间、金额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在2012年12月4日的法庭质证中,陈建红对每笔借款的交付具体地点、方式、金额作出了明确的说明。虽然陈建红对2008年第一笔借款金额的陈述前后存在差异(第一次庭审中陈述是2万元,第二次陈述是22400元),但该时间距今已有5年,不应苛求当事人对每笔借款金额都能达到记忆精确的程度。陈建红陈述存在部分差异,但并未达到不合常理的程度。陈建红陈述借款原因主要在于王栋才提出做鱼生意,但向其家属说明是借钱用于他人开厂。两者虽存在矛盾,但在陈建红、王栋才两人关系特殊的背景下,陈建红向其家属隐瞒借款事实或未告知真实的借款原因,亦符合社会人情常理。陈建红除举证借条以外,又对借款关系发生的具体细节给予了相对一致、合理的解释,陈建红已经尽到了合理、适当的举证义务,相应反证的举证义务应转移至王栋才。王栋才否认存在借款交付事实,其应对该抗辩理由举证证明,足以达到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但王栋才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否认借款交付的直接证据。王栋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基本的社会经验,其应当充分认识到出具借条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后果。王栋才在抗辩未收到借款的前提下,理应对出具借条的理由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但纵观王栋才多次对出具借条原因的陈述,前后分歧较大,达不到合理、可信的程度,不足以对借款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首先,王栋才抗辩借条中的落款时间由陈建红涂改,并因此申请笔迹鉴定。但因王栋才提出异议的“1、4、8”三个数字,笔画简单,较难体现个体性书写特征,鉴定机构未能形成明确结论。王栋才未能证明陈建红存在涂改借条落款时间的事实。其次,王栋才对借条书写原因的解释前后矛盾,理由难以信服。王栋才最初是解释写借条是因为与陈建红赌博。在法庭追问下,王栋才又对此予以否认,说明因为自己赌博在外欠钱,向陈建红提出借钱帮他,所以写了借条。王栋才该陈述至少可以表明,王栋才在写该份借条时,双方是存在“借款意向”的,否认的是存在“借款交付”。但在2013年5月和7月的法庭询问中,王栋才又解释,因两人准备私奔需要花销,陈建红担心负担了私奔的花销后,两人又不能在一起,导致人财两空,所以陈建红要求被告写借条。该陈述不仅与其之前的解释大相径庭,并且出具借条变成了“约束被告”的目的,根本否认了之前存在“借款意向”。上述解释前后矛盾,实难以让人信服。再次,王栋才对于电话录音的态度和内容的前后解释也存在前后矛盾。王栋才在2013年5月2日接受法庭询问时,明确认可该录音是其与陈建红的通话。但在2013年7月30日庭审询问时,对该份录音又采取了模糊和否认的态度。该份电话录音可以反映以下三点问题:1、陈建红、王栋才存在借贷关系;2、陈建红要求王栋才还钱;3、录音中未明确借款金额。但该录音的形成时间是在“2012年6月22日”,是在借条落款时间之后。陈建红在王栋才出具借条之后催讨,王栋才在电话中说明“有了钱总归要还的”,虽未明确金额,但结合借条和录音的前后形成时间,王栋才亦未证明双方存在单笔1万元借款的事实,可以合乎逻辑的推断陈建红是就涉案30万元借款进行催讨,而王栋才在电话中对归还借款是予以认可的。王栋才抗辩录音中要归还的钱是向陈建红借的1万元,且已经归还了5000元,只剩下5000元。但是,王栋才所称仅其个人的月收入约8000元,每月拿到手的收入约5000元。王栋才仅凭个人的经济能力已完全足以全部、及时、轻松的偿清陈建红借款,根本无需达到其电话里所称的“你不知道我怎么苦的”程度。只有借款金额较大,才足以让王栋才产生还款困难。陈建红在电话中要求王栋才办理房屋贷款归还借款,王栋才拒绝的理由是“需要他人签字”,而不是“根本没必要以贷款方式还款”。从常理而言,需要以房屋贷款方式筹款还钱的,一般会涉及较大金额的借款。换而言之,如依王栋才所述仅欠陈建红5000元,陈建红完全无需要求王栋才以贷款方式还款,王栋才对此要求合乎情理的反应不应该是需要有他人配合签字,而是根本没此必要。上述事实及推断可说明,王栋才对电话录音中其通话内容的解释,缺乏生活逻辑,不合常理,不足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抗辩的事由,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虽提出异议但未能充分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陈建红举证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并对借款形成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作出了相对一致、合理的解释,陈建红举证已经形成证据优势。王栋才否认存在借款交付事实,但对其抗辩事由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王栋才对出具借条原因和电话录音内容的解释前后矛盾,不符合生活逻辑和社会经验法则,原审法院对其抗辩难以采信。因陈建红举证已形成证据优势,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王栋才所提异议及抗辩不足以对借款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原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有效成立。涉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陈建红主张权利、要求还款的合理宽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涉案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陈建红向王栋才主张归还借款30万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陈建红与王栋才关系特殊,所述的每次借款均直接交付王栋才,未向唐亚梅告知,唐亚梅亦说明对此借款完全不知情。两人关系特殊,王栋才亦说明存在向陈建红借款用于归还赌债的情形,涉案借款不能证明以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借款或实际用于王栋才、唐亚梅共同生活,陈建红要求唐亚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栋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建红借款30万元;二、驳回陈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800元,由王栋才负担。该王栋才负担款项已由陈建红预交,原审法院不再退还,由王栋才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陈建红。宣判后,上诉人王栋才、唐亚梅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借据字迹被改动后,原审法院未能查清便认定借据的有效性,且一审法院大量运用生活经验、常识等作出判断,有悖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陈建红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建红和王栋才之间就本案30万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综观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一是陈建红提交了王栋才亲笔书写的借条,借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条不仅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一般也是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凭证。王栋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出具借条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后果,故陈建红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二是陈建红除了举证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外,并对借款形成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解释,其对陆续多笔借款的交付时间、金额、资金来源等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三是王栋才否认存在借款交付事实,则王栋才应对该抗辩理由充分举证,使得足以达到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但王栋才至今并未提交否认借款交付的直接证据;四是王栋才多次对出具借条原因的陈述,前后分歧较大,达不到合理、可信的程度,不足以对借款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且王栋才对于电话录音的态度和内容的前后解释也存在前后矛盾,有悖于常理,本院亦碍难采信;五是虽王栋才抗辩借条中的落款时间由陈建红涂改,并因此申请笔迹鉴定,但因王栋才提出异议的“1、4、8”三个数字,笔画简单,较难体现个体性书写特征,鉴定机构未能形成明确结论,王栋才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陈建红存在涂改借条落款时间的事实。综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原则,由于陈建红举证已形成证据优势,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王栋才所提异议及抗辩不足以对借款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故本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王栋才、唐亚梅未能提供充分依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栋才、唐亚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王栋才、唐亚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翊雯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