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海城某某染料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染料有限公司,于**,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海城**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柳镇。法定代表人: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男,住址: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于**,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商**,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0元,减半收取795.00元,由原告海城**染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