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志建与王保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张志建。被告王保林,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志建诉被告王保林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建诉称:2010被告向原告借款87300元,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7300元及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仍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俊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