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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被告张卫国、路翠兰、华修义、路统荣、路绪卫、张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张卫国,路翠兰,华修义,路统荣,路绪卫,张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金初字第0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负责人郭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卫国,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路翠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华修义,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路统荣,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路绪卫,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张永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被告张卫国、路翠兰、华修义、路统荣、路绪卫、张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书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