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宝建与李宝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建,李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建,男。被执行人李宝成,男。李宝建与李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04号民判决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宝成银行存款或收入17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