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陈友沐与倪如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沐,倪如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陈友沐。被告:倪如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沐诉被告倪如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实际应收取40元,由原告陈友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