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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宾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关雅芹与宫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雅芹,宫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关雅芹,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宫伟民,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雅芹与被执行人宫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宫伟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民调确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书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