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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冈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顾成斌与被告陈玉扣、徐宗娣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斌,陈玉扣,徐宗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冈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顾成斌,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霞佐,男,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扣,男,汉族,居民。被告徐宗娣,女,汉族,居民。原告顾成斌与被告陈玉扣、徐宗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成斌的委托代理人戴霞佐、被告陈玉扣到庭参加诉讼,��告徐宗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成斌诉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玉扣辩称:借钱是事实,也同意还钱,但目前经济紧张,希望分期还款。被告徐宗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玉扣于2012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今借人:陈玉扣2012.1.12”。经原告追要,被告多次搪塞,至今未还。原告追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陈玉扣、徐宗娣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顾成斌与被告陈玉扣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书面借据证明,而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顾成斌向被告陈玉扣催要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原告顾成斌现据此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玉扣、徐宗娣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宗娣亦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陈玉扣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徐宗娣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徐宗娣经本院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举证质证,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扣、徐宗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成斌��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陈玉扣、徐宗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0101040227821)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正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