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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孙锦桂与钟贤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锦桂,钟贤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孙锦桂。被告钟贤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锦桂与被告钟贤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锦桂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锦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锦桂撤回对被告钟贤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