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义伦与淮南市旭辉工贸、王安国、万梅华民间借贷纠纷房产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淮执字第00037-3号淮南市房管局:我院对李义伦诉淮南市旭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安国、万梅华民间借贷一案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23-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担保人刘殿柱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的房屋一套,期限两年。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23-1号裁定书壹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注:此联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