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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瑞亮与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亮,蒋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杨瑞亮,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立国,男,汉族。原告杨瑞亮与被告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瑞亮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司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