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瑞亮与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亮,蒋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杨瑞亮,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立国,男,汉族。原告杨瑞亮与被告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瑞亮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司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