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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福寨煤矿与唐光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福寨煤矿,唐光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福寨煤矿,组织机构代码57899288-6,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巫山镇黄栗村5组。负责人邓绪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光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福寨煤矿与被告唐光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福寨煤矿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福寨煤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福寨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福寨煤矿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