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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1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张冬梅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694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冬梅与被执行人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318号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31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