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安基琴与开封市新都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基琴,开封市新都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安基琴。被执行人:开封市新都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左翼,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基琴与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新都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新都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新都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开封市新都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6000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领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