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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穆国伟与刘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国伟,刘佳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穆国伟。被告刘佳惠。原告穆国伟诉被告刘佳惠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穆国伟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国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国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穆国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