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穆国伟与刘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国伟,刘佳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穆国伟。被告刘佳惠。原告穆国伟诉被告刘佳惠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穆国伟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国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国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穆国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