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辰远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辰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航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7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73号原告上海辰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寅国,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航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陶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辰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沈惠明二○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石翀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