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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吕珍丽与徐志建、李小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珍丽,徐志建,李小英,邵武大统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50-1号原告:吕珍丽。被告:徐志建。被告:李小英。被告:邵武大统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珍丽与被告徐志建、李小英、邵武大统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珍丽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珍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珍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