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仲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楠与西安一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楠,西安一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楠,女,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滦镇东街**号。被执行人西安一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寒窑遗址公园商业区E区��法定代表人李蓓,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楠与被执行人西安一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楠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3)101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后本院收到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书,被执行人称其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执行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2日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庭已依法立案。经依法告知相关情况后,刘楠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楠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楠撤销本案执行请求,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3)1019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相丽华校对:王亚南2014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