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梁龙溪与梁龙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龙溪,梁龙利,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梁龙溪,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梁龙利,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申诉人梁龙溪与被申诉人梁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6日作出(1999)台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龙溪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月6日,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枣检民抗[2014]1号民事抗诉书,以“有证据证明生效调解书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