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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汝清与刘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清,刘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刘汝清(刘汝卿),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刘珍,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清诉被告刘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汝清于2014年2月10日以双方纠纷业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汝清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清撤回对被告刘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汝清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