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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海源食品有限公司二倍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青岛金海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24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金海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爱军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海源食品有限公司二倍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2)第013号裁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2280.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月23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3)西执字第248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执第248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