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青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