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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青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