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公司与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公司,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公司。被告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公司与被告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艳杰审判员 朱恩和审判员 颜保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殷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