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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中法民一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蔡跃与四会市奔驰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跃,四会市奔驰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四会信佑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中法民一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跃,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四会市城中街道沿江路*座**号。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366879(0)。委托代理人:肖永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会市奔驰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凤山塘(石油大厦第15卡)。组织机构代码:71921049-8。法定代表人:黄文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会信佑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卿。上诉人蔡跃与被上诉人四会市奔驰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会信佑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蔡跃为香港居民,案由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为涉港澳台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中关于“指定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进行一审管辖。原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并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本院进行一审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冬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桂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