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泗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泗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