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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泗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泗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