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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森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森焱纺织品有限公司,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森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法定代表人徐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锋,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森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绍新聚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新昌县森焱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19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后新昌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系集团案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狮执委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