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民三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彩虹与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虹,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虹,女,××××年××月×日生,汉族,酒钢宏达公司职工,住××市××街××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蔺春,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火鹏飞,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城房地产公司)。住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正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彩虹因与被上诉人金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彩虹的委托代理人蔺春、火鹏飞,被上诉人金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正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彩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彩虹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彩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上诉人张彩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