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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济茶与被执行人张华、福鼎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济茶,张华,福鼎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谢济茶,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桐山街道。被执行人张华,男,1966年7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鼎市中山北路。被执行人福鼎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中山北路。法人代表张明法,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谢济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华、福鼎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华、福鼎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均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由柘荣县人民法院执行。柘荣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杰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长厚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