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吴志权与蔡培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权,蔡培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权,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培德,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现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吴志权因与被上诉人蔡培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吴志权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志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碧仙代理审判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洁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