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铁诉被告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铁,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62号原告于铁。被告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风民,职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铁诉被告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铁撤回对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