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尹应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尹应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石矶湖机场。法定代表人黄德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尹应章,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职工。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应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的(2010)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尹应章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芦苇飞机治虫款745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分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3166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同意本院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岳法执字第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马文韬人民陪审员 张 芷 南人民陪审员 张 亮 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建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