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新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海龙与被告豆占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龙,豆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新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罗海龙,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豆占伟,男,现年41,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龙与被告豆占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龙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海龙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440元,由原告罗海龙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