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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付书文与何翔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书文,何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23号原告付书文。委托代理人张小泉。被告何翔。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书文诉被告何翔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