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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新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苏锦芬与曾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锦芬,曾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苏锦芬,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曾荣辉,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荣辉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款3093.5元和代支案件受理费5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荣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的存款3193.5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新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景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