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川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18号被执行人刘川林。本院在执行刘川林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川林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其亲属也未代为履行交纳罚金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刘川林尚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移送执行标的为3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据此,对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1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