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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辖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佳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孙汉笙、赵光辉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佳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汉笙,赵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辖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佳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凤琴,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汉笙,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审被告赵光辉,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上诉人平顶山市佳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公司)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3)湛民一初字第4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被告赵光辉不是适格被告,佳程公司住所地在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合同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之一赵光辉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居住,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佳程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告赵光辉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陈西斌审判员  赵国跃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菲 微信公众号“”